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组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实物住房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实物住房通过电脑公开摇号进行分配,实行轮候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级别为:(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10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6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二)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7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2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三)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4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2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20%给予补贴(四)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2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减免。租赁补贴发放范围、标准,租金减免比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申请家庭支付能力及上级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