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类卡的钱怎么取出来 |
释义 | 二类卡的钱取出来需要办实体卡。 如果用户的二类卡在柜台开户,有实体卡就可以正常取款,按普通银行卡取款流程进行柜台或自助取款机取款即可。如果二类卡是电子渠道自助开户、没有实体卡则不可以取款,只能进行转账。二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二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二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二类账户转账取款不限额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二类账户绑定一个一类账户,二类账户和一类账户之间互相转入转出存款取款的金额不受限制; 2、二类账与对公账户之间的转账不受限额控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强化银行卡风险管理,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银行卡业务合作风险管理。发卡银行应建立与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统一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系统接入,并加强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动态管理。发卡银行、支付机构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交易验证、信息保护、差错处理、风险赔付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发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发起的支付指令扣划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应事先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时,由发卡银行验证持卡人身份并签订协议,取得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应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验证,原则上支付机构不得代为验证;确因业务需要,由支付机构提供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发卡银行应核验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确保持卡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验证要素与发卡银行留存信息一致,并对单笔、日累计支付金额进行合理限制。发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规范客户身份信息修改流程,针对不同的信息修改渠道完善身份验证措施,提升信息修改环节的反欺诈水平。 (二)健全银行卡交易监测机制。发卡银行应对同一持卡人在本行办理的所有银行卡进行综合风险管理,建立卡号、账号、持卡人等多维度的交易监测体系,实现对银行卡交易、额度控制、授权管理等多个环节的实时监测和事后监测。 (三)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发卡银行应明确告知持卡人银行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协议和章程的主要条款、不同支付渠道下的安全用卡知识等内容,不得损害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提醒持卡人妥善保管银行卡,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转卖银行卡;应将对持卡人的风险教育流程化、规范化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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