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通知催收 二、协商 三、人民调解 四、律师函催收 五、债权催收公告 六、以物抵贷 七、申请支付令 八、行使代位权 九、行使撤销权 十、行使抵销权 十一、行使不安抗辩权 十二、申请债务人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 十三、协调借款人资产重组 十四、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十五、提起诉讼 十六、仲裁 十七、公证 十八、悬赏 十九、委托清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