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商标被冒用后要如何维权 根据现行商标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下列三种形式: (1)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注册标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2)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3)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记。 (4)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问题:依据四十八条作出的处罚只对生产厂家规定了行政处罚而对销售者没有规定,对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者能否处罚,如果能罚,如何处罚?ps:这个问题有很强的普遍性,实际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大多出现在销售阶段,销售者放在门店中销售冒充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而依据现有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我们只能对生产厂商进行处罚,实际情况是生产厂商大多不在执法行为地,造成监管的缺失和空白。比如说:A公司在A地生产A产品,并在A产品上加注未经核准的注册商标标识(该标识并未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然后将该产品转销到B地经由B公司进行销售。对B公司的行为,我们的监管及处理缺乏依据及办法。B地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对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建议转请A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