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环保督察的职责重点在于:在具体督察中,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 (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