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溯及效力的认定 |
释义 | 1.新增条文的溯及力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中创设性的新增规定没有溯及力,如总则编中的临时监护制度、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制度、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等均不能溯及既往。但是,对于现行民事法律中有总则性、基础性的规定,新增条文属于对现行规定的具体展开。如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容易忽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没有细致区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区别,一概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进行分析判断,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问题的。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完全可以参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去判断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 2.《民法典》中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应从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对抗,在诉争的民事权益上属于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无论适用哪一种标准裁判,必然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利。因此,应以不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结果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难以判断时,仍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3.《民法典》中非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所谓非实质性的修改,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立法语言表述更加严谨准确,如第1218条、第1224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二是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完善。三是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吸收。 《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法律的修改情况,因此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应当根据其施行的法律溯及效力,以及犯罪分子的违法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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