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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过有效仓储期限时仓储物损坏的有谁承担责任
释义
    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管人具有验收义务、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危险催告义务;存货人具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的权利,保管人具有紧急处置权。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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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6: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