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九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既往患有搭桥病属于重要事实之一,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同时,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又或者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仍然订立合同的,则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九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仍然订立合同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