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职责不包括 |
释义 | 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职责不包括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强制报告制度指的是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有三大类。 第一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例如教育局、民政局、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例如学校、幼儿园的老师;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救治未成年人的医护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等等。 第三类: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从业人员,例如: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旅店、宾馆、培训机构等从业人员。 《意见》明确规定了9类应当立即报告的情形,例如未成年人有非正常损伤的;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的;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的;女性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被拐卖、收买、被组织乞讨的等情形,发现未成年人遭遇或者疑似面临上述危险的都要立即报告。 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报告备案。 对于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报告不再是一项可为可不为的事情,报告可以免责,不报告就要追责。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六条,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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