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返税税务局管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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