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取加价电费是否合法? |
释义 | 物业公司多收电费是不合法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对于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相关主体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布,同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需要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则不能向业主收取额外手续费等不合法的额外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多收电费是不合法的。 一、物业坚持收高价电费如何处理 如果您所在小区、写字楼的物业公司对国家发改委的通知无动于衷、充耳不闻、死活不改,别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与供电企业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那些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二、物业代收电费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结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手续费等不合法的额外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多收电费是不合法的。对于物业坚持收高价电费的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与供电企业开展整治工作,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也不得代收其他费用。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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