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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何户口本上写着我和我爸是非亲属关系
释义
    法律分析:关于户口本上非亲属 的回答为户籍上非亲属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集体户,户籍上的人与户主并没有亲属关系;一种是家庭户,是指户籍的人与户主存在投靠关系,不是亲属关系;还有一种是抱养或 收养 关系,被收养人与户主没有亲属关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为什么我女儿在我家户口本上显示与户主的关系是非亲属?
    法律分析:户口本上“非亲属”指同在一个户口上的人没有血缘或婚姻家庭关系,一般不影响办理事务。户口本上原则上应当是一家人,外人最好不要迁入。非亲属即不是配偶和非血缘关系(及旁系)的亲属,在户籍中注明,体现了与户主的关系的形成形式。如果与户主的关系是亲属关系,由于登记错误登记成了非亲属,那一定要联系当地派出所进行更正,否则可能会对以后的继承权产生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为什么我女儿在我的户口簿上显示与户主的关系是非亲属?
    儿子与户主关系要根据户主身份填写。要了解户口本里面的内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首先户口本首页是户住的姓名以及个人信息,如父亲是户主,然后母亲和户主的关系就会填配偶,兄妹和户主的关系就会直接填子女。没有单独填兄妹关系的栏目。户口本上与户主关系一栏填写不会显示为男,若是户主的儿子,会显示为子或是长子、次子等,表示该人为户主的儿子。若是户主的女儿,则显示为女,或是长女、次女,表示该人为户主的女儿。在父母子女家庭户中,可以父为户主,也可以母为户主。在父母子女孙儿家庭户中,一般由爷爷或奶奶当户主,或外公外婆当户主。其他家庭人员与户主的关系,户主怎么称呼谁,谁和户主就是什么关系。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户主仅仅是建立户籍档的需要而设立,本身并不代表别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新生儿上户口的政策是什么 新生儿上户口的政策如下: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孩上户口有时间限制,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必须上户。如果超过一年,需要审批,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我想问一下户口本上写着收养是什么意思
    领养的户口本上的具体写法为:应当写明被领养的孩子与其养父母为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表明“领养”或者“收养”等字样,其在户口本上与普通的父母子女关系记载的是一样的,并不会有区别。法律依据:领养的户口本上的具体写法为:应当写明被领养的孩子与其养父母为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表明“领养”或者“收养”等字样,其在户口本上与普通的父母子女关系记载的是一样的,并不会有区别。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何更改户口本上非亲属关系?
    法律分析:户口本上写非亲属关系以后可以改。如果户口本登记有误的,户主或者本人可以要求更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离婚离婚户口本上,可以更改离婚,与非亲属关系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离婚后户口本上改成婚姻状况离婚,需要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本《婚姻状况》为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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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