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一份证据被其他证据所否定时,应该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二是其他证据所提供的证明力和足够性。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其举证。当事人对所举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对方举证。” 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事实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由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具有矛盾性的,应当根据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和足够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当一份证据被其他证据所否定时,应该先考虑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如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书证的真实性等。如果该证据确实可信,应该再考虑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和足够性,如其他证据是否真实、足以证明相关事实等。若其他证据不能完全否定该证据,则可以综合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和足够性,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