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这样写: 申请人 ,男,生于 年 月 日,汉族,农民,住 市 区 镇 村。 申请人 因 市 区人民法院(2004) 执字第629号《罚款决定书》罚款申请人1000元,向贵院申请复议一案。 复议期间, 区法院执行局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2003) 民初字第237号 民事判决书 ,审理查明的由申请人 保管的 遗产(现金1931元、住房一套)为限的判决执行,并已主动将对申请人罚款1000元的罚款决定撤销。因此,申请人继续申请贵院对(2004) 执字第629号《罚款决定书》进行复议,请求依法撤销罚款1000元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复议,请予批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