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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需要书面申请吗
释义
    

法律主观: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 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比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以及较为特殊的国安机关等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税务局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县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县政府申请,也可以向市税务局申请。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关上一级地方政府比如,张三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张三对自己房屋被区政府强拆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为济南市人民政府。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种机关通常实行“自我管辖”。这种情况下,对 行政复议结果 不服的,只能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几种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申请人时,由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如,对 公安派出所 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复议机关。比如,教育部主管的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时,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向主管该院校的教育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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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