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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释义
    行政赔偿的流程如下: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3、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
    一、刑事损害赔偿程序
    1、提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中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其目的在于明确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起,请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原因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必须有申请人和代书人的签名。
    2、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在收到申请书后,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不属于赔偿范围内的请求,应当书面通知其不予赔偿,并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书的机关为非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书内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逸遗漏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3、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二、直接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行政事实行为作出之日起的三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行诉讼法》第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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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0: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