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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配偶死了,有夫妻共同债务,有多个继承人,是否清偿债务后再进行遗产分配?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所以根据前述法条的规定,在一方死亡后,有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有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都需要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债务偿还,债务并不能因此获得免除,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楚完债务后,如果有剩余的钱款,那么再由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如果发生继承时,债权人并未主张债权,而所有继承人已经将遗产分割完毕,债权人也可以向继承人提出继承,此时,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那么其债权会得到支持,此时各继承人就要以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为限,按比例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继承人自愿多承担,法律也会准予许可;但是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则无需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遗产不能覆盖债务的,那么作为生存的配偶一方,也需要对剩余的夫妻共同债务部分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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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