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生命权被侵犯时,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生命权被侵害时哪些情况下可以报案 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受到他人严重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时,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刑事责任,严重者将被坐牢或判处死刑。 二、关于生命权还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生命防卫权。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 (二)是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三)受害人同意无效。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并非绝对优先。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在公众道德观中,生命权并非绝对优位,这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抗日英雄为国家兴亡奉献自己的生命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