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东去世后,股权怎么继承? |
释义 | 1、如果股份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3)修改公司章程。(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以后,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在全部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出让方的原股东地位被受让方取代,受让方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就公司本身而言,除了因股东变更而发生若干登记事项的改变外,公司法人资格并没有任何改变。 股权转让行为由于涉及到公司、股东、第三人等众多法律主体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对其设定了严格的转让条件和程序。股权转让,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权转让时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1、股东人数的上限与下限 在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之后,公司的股东数额仍应符合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为两人以上),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是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民法典》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股东可以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因为程序的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3、时间、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公务员。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民法典》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四种情形例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不得违反章程约定。 4、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使受让方在错误认识下进行交易。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或者约定出现相关情形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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