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准备金政策的特点有:中央银行具有主动性、政策效果比较猛烈。法定准备金是“任意准备金”的对称。是指保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必须提存的准备金。法定准备金的形式一般分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两种。 通过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动时稳定隔夜利率--缓冲职能;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准备金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流动性资产供给--流动资产管理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段--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认为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一个来源--收入或税收职能。 降低法定准备率,实际上等于增加了银行准备金,从而直接增加了货币供给,而提高法定准备率,就等于减少了银行准备金,从而直接减少了货币供给。因此,从理论上说,变动法定准备率是中央银行调整货币供给最简单的办法。我国属于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国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控制货币供给量还是主要的工具。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相应地,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并普遍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在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另外,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