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能电话作证吗? |
释义 |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电话作证不被允许。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的要求,必须经过双方讯问、质证和查实后方可作为定案根据。询问证人时,应核实身份并告知法律责任。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得诱导、威胁或损害证人尊严。证人陈述矛盾时可传唤对质或通知新证人。证人出庭应补偿并保障安全。对证人相关事项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电话作证无法有效认定证词,具体处理应遵循司法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一、对于证人能电话作证吗? 不能,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询问证人的有关规定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申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有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应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并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于证人的相关事项认定,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证人的证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不能出庭作证,那么是无法对证词的有效性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司法审理规定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证人应当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讯问、质证,并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证人时,应遵循相关规则,内容应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得诱导、威胁或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于证人的相关事项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确保证人的证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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