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回来居家隔离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1、最好有独立的房间,尽量减少与隔离人员的接触,并随时保持门的关闭。如果条件不具备,请确保距离至少一米。2、最好安排一个身体健康、没有慢性病的家庭成员来照顾被观察者。3、不要与被观察者共用日用品和餐具,以免交叉感染。4、与被观察者接触或进入被观察者房间时,应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应及时更换面罩。穿戴前和取下后用自来水、肥皂或洗手液洗手。5、不要直接接触被观察者的分泌物,尤其是痰和粪便。一次性手套用于处理被观察者的衣服、尿液、粪便和其他废弃物。摘下手套后也需要洗手。6、做好室内消毒、通风,看护人员客厅开窗通风每天至少两次,每次至少30分钟。必须与患者分开一段时间,不要使用中央空调。7、观察自身健康状况,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请戴口罩及时就医。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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