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 |
释义 | 2022年12月31日,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校)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学籍证明及社保卡金融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帮扶,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办函〔2021〕26号)精神,现就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放对象和标准 在毕业学年内(包括2022年和2023年毕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不限户籍)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孤儿; 持证残疾人; 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脱贫人口(原为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2022届毕业生在2021年已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今年不得再申请。如非在杭学校读书的,具体申领可咨询学校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申请发放程序 毕业生自愿申请。202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浙里办”APP进行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栏输入“求职创业补贴”或“浙里办”APP搜索栏输入“求职创业补贴”,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库、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比对,如为以上几类在册对象,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审核公示。8月15日至9月25日,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复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资金拨付。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其他事项 各二级学院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上传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因故无法在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各二级学院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确保学生知晓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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