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适用中可能出现找不到相应法律规定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尴尬境地。 |
释义 |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它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2、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 4、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包括什么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混淆行为。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等行为。 二、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三、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低价倾销。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 七、诋毁商誉。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对一般经营者、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政府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这里主要介绍一般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假冒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是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降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八)串通招投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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