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抽逃出资的情形: 1、以各种名目(往来款)在验资后将公司的货币出资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虚报利润、不提或少提法定公积金以增加可分配利润,后以分配利润名义直接从公司提走货币资金; 3、将非实物出资转移登记给出资人(登记构成物权变动)或转移控制权给出资人(占有、交付构成物权变动); 4、以借贷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过桥借款)。 5、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事实上没有设备交付给公司);或者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事实上不存在或者高估价格);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 因此,你们公司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