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和别人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属于一种证据。电子数据是指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显然,聊天记录可以用作证据。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 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和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聊天记录作为法院认可和支持的证据,必须完成以下证据:必须确认微信的主体是双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