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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释义
    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印发,并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日前解读时表示,《规定》集中体现中央、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措施,简化诸多业务审批手续,放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和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等,增设“强迁”有关规定,明确弃婴(儿)登记户口政策。 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提升服务水平。
    一、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法律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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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