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
释义 | 甲通过代理人投保了重疾险给乙,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违法,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故保险公司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5日,甲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A投保了重疾险,被保险人是甲的儿子乙,保险条款约定的等待期为90天,2017年2月11日至2012年3月7日,乙住院并被诊断为恶性胸腺瘤,住院期间乙向代理人A申请理赔,A告知等待期内保险人不能给予理赔,但A未将乙申请理赔的情况告诉保险公司。2019年6月22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影响合同成立的异常情况,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乙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保险金有异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双方观点】 乙: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系违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 1、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成立期限不超过2年的,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是: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成立日期是2017年1月15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6月22日,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年,故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如您遇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结语 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2017年1月15日,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6月22日,已超过2年。因此,保险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金的赔付。若您遇到类似保险纠纷,请咨询专业的保险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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