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
释义 |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一、《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二、赠与合同在生活中常见的十个问题 (一)口头赠与合同真的有效力吗? 答:赠与合同是需要公证的,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有实际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是社会捐助,公益捐助虽然可以口头赠与,但是它们可是有特殊“金刚罩”的“特种赠与”哦。只要当事人进行口头承诺就生效哦,这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的原因。 (二)赠与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撤销的合同: 1.赠与财产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2.严重侵害了赠送人和近亲属的利益。 3.抚养义务没有履行的。 4.赠与附加的义务没履行 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适合前面那几项。 (三)为了得到赠送,而与对赠与人进行伤害,该怎么办? 答: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继承人和代理人撤销的期限是6个月内。 (四)赠与的东西有瑕疵,这个责任谁负责? 答:赠与人负责的情况: 1.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 3.赠与人保证没问题的。 (五)负担不起,还要继续赠送吗? 答: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的,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的赠与义务。 (六)送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效吗? 答: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赠与有效,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七)赠与需要受赠人接受才能成立吗? 答: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后才能成立。且受赠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消极沉默不产生接受赠与的法律效果。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之日起生效。附加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履行义务时生效。 (八)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答: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九)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答: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十)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答: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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