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
释义 | 这是指按照一般举证规则,原本应该由坚持该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据,那么就推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这种往往存在于一方当事人由于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某事实的举证占据主动优势地位,为了弥补提出该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的现实举证困难和不公平后果,法律才有此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便只存在于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中。如果 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因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对于其他需要举证的,如自身受损程度、求偿数额等有关证据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一、举证责任倒置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 (二)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 (三)由侵权人负责举证。 (四)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五)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无过错或者第三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在侵权纠纷中才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并且在适用举证责任导致的时候,必须要事先由《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否则的话不能随意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一般是由侵权人来承担,若不能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第三人有过错的,则就由侵权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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