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已经出台的相关房改政策、法规中,对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房改精神来看,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如果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就有权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包括带走和买卖,单位无权以种种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这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所签订的附加协议若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 2、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