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没有薪金但是可以获得补贴或者补助。,(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共同决定成立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成立的团体,受业主委托决定和执行共同管理中的一些事务。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可分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聘任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如秘书等。,(三)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因此不享有薪金待遇。但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业主共同管理事务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付出一些费用如通讯费等,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或者补助或者补贴。,(四)业主委员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因为不是业主代表,是受聘完成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因此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受聘人员享有工资报酬。,(五)居民委员会成员也是不享有薪金待遇的,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享有生活补助费,而无薪金报酬。,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原文如下: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一般来说,在社区或者小区中有相关通知的时候只是针对住户而忽略了业主本身的知情权。 法律客观: 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应该经过全体业主公开表决通过,任何业主单独或者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而使用了小区的公共区域,业主有权要求赔偿,恢复原状。《物权法》规定,小区物业公司仅具备服务权,利用小区设施所得公共收益,必须全部用在小区公共设备维修、业主日常文体活动。但业主要求公布或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