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重复立案如何处理 |
释义 | 民事案件重复立案的处理要视情况而定: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 2、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3、我国刑法的管辖是沾边即管,不论是案发、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可以管; 4、一个刑事案件可能出现案发地和结果发生地侦查机关均立案情况; 5、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如双方对管辖有异议,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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