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卖出后价款如何处理 |
释义 | 留置权实现后的价款应作以下处理: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一、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应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吗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应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具体如下: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扣或者拍卖、出售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留置财产; 5、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出售后,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有什么条件吗 留置权不具有专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3、须债务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且另外又没有提供担保的。 三、留置权保管合同一般是否适用 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动产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合同、基本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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