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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同的必要事项
释义
    合伙企业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地点、处分财产、提供担保、聘任管理人员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权利的限制,对债务清偿的责任和追偿权,以及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处理等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未购买则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财产份额。
    法律分析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拓展延伸
    全体合伙人权利与责任的界定
    全体合伙人权利与责任的界定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明确规定。合伙人权利包括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共同管理企业等,而责任则涵盖了承担债务、共同承担风险、遵守合伙协议等方面。通过对全体合伙人权利和责任的明确界定,可以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平衡,规范企业运作,促进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作的顺利进行。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各合伙人的利益和责任,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合伙关系的长久发展。
    结语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财产处分、知识产权转让、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等变更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优先清偿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在面临与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不得抵销其对企业的债务,而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时,可使用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在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全体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的明确定义,有助于维护合伙关系稳定和合作顺利进行。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合法有效,促进长久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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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