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相关内容。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评估、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罪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专业人员。罪行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与伪证罪相比,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和行为表现方式都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 (2)注册会计师; (3)审计师; (4)其他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结语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如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出于故意,明知提供的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却仍决意提供。与伪证罪相比,本罪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和行为表现方式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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