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 |
释义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单位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 (2) 谁的信息谁审查。任何机关、单位只能对本机关、本单位及其直属下级机关、单位所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和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同级机关、非直属的下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确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同级或非直属下级机关、单位信息的,应报请信息产生机关、单位审查同意。 (3)事前审查。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进行,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 (4)依法审查。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是机关、单位主管信息公开的合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标准为依据。 (5)一事一审。每一项拟公开信息都要进行单项审查,每项信息审查过程要有单项文字记载,不得一份审查记录包含多项审查信息。 (6) 自审和送审相结合。机关、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一般情况下自己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上级机关、有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审查的三个环节是: 1、信息提供部门自审, 2、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3、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一、不属于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范围的是 1、专利。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只有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才能得到保护。既然所有的专利(国防专利除外)的技术方案都是公开的,那么专利就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或者说专利和商业秘密是死敌。2、能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产品研发出来之后是要推向市场的,只有推向市场才能获得盈利。推向市场之后,即使进行了保密,如果产品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被破译,他人这样获得商业秘密的方式也是不违法的。对于能够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企业最好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3、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或者商业技巧。对于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巧,也许企业获得这些信息和技巧也花费了许多精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但是这些信息和技巧应该也为行业内大多数人知道,不能得到保护,所以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比如一些没有特点的客户名单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第二条,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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