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 |
释义 | 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表》,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三)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时代的进步使得信息的传播迅速,同时传播的渠道也是越来越多。人民获得的信息也就方便很多。但是在信息公开之前,每一条信息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进行传播。而本文对于萧山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也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容。 一、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3、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4、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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