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贷款离婚了算谁的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知,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自己偿还,如果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拖欠贷款、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财产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要严加防范。 二、其他个人债务事项 1、一方面全面调查弄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产、债务协议严格审查、监督,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个人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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