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履行可以。合同期限届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签字的;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在合同上签字而未作否认表示,则签字有效,合同也有效。,2.他人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被代理人签字的,经被代理人追认或符合表见代理的,该代理签字有效,合同也就有效。,3.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