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职劳动合同里签了承诺两年内不怀孕是否合法? |
释义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并禁止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等情形降低工资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1、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6、您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拓展延伸 入职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入职劳动合同中不得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利。员工的生育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之一,享有平等、自由的生育权。劳动合同应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雇主在入职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得怀孕的条款是违法的。如果员工因此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歧视,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雇主应尊重员工的生育权利,合理安排工作和产假,确保员工在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就业。 结语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员工的生育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之一,不得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歧视。如有遭受不公正对待,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雇主应尊重员工的生育权利,合理安排工作和产假,确保员工在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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