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
释义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为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路运送到另一国港口交付给收货人的协议。承运人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经营海上货运的人,托运人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或买方。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租船合同,另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 1、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船方)与承租人(租船方)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同。根据租船方式的不同,租船合同可以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来约定,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有关国家的法律只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方得适用,中国《海商法》第12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难免发生争议,因而在合同中也应有法律适用条款。 在合同中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旗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中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班轮运输合同 班轮运输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运输合同,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运费所进行的运输。它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形式。由于班轮运输合同多以提单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亦有人称其为提单运输。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适用最广泛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本身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自在目的港交货为止。对卖方来说,取得提单则是它已经履行合同中交货义务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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