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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实告知结肠癌病史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被保险人未及时就医为理由拒绝赔偿?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保险合同解除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就医并非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保险合同解除时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就医并非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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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