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现债权人死亡,赌博欠的债要还吗? |
释义 | 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后,到了还款期限债务人要积极还款,但是债务未偿还,发现债权人死亡,要确定债权人的继承人,将直接影响债务人继续还款。并且,双方又是因为赌博欠的债,那么就要先确定要不要还款。 按规定,在我国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赌博欠下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需要偿还。 并且,不管债权人死亡与否,只要证明这笔债属于赌博债,就不用还款。 不过,因为赌博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被发现行为人有赌博行为的,有以下行为的会被处罚: 1、聚众赌博 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也从中抽取利益的行为。 2、开设赌场 即本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以赌博为业 即日常赌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赌博债务,那么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来主张债权。并且,按规定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债权人死亡后,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属于合法的债务的,还款期限届至,就要积极偿还,不会当然消灭。当然,若是可以证明属于赌博等不法债务,但是难以提供证据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一、是否构成赌博罪该怎么判断 (一)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 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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