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应经另一方同意。 一、债权转让款不通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是什么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债务承担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