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b、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c、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a、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b、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c、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d、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第一款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