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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