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20 |
释义 | 法律分析: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法律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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