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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转债新规是什么?
释义
    《管理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一、私募股权融资的特点
    1、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2、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3、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4、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怎么构成的?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是: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利益的损害。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条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及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是否符合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核查和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客户参与可转债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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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