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会的一般决议如下: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补偿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4、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5、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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